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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抗震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抗震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法》防灾减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u3000建设项目抗震工作实行以防为主、平地与地震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工作。 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项目的抗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防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普及抗震知识,对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抗 ...